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22號
104年度訴字第2902號原告即被告 陳狄 任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被告即原告 陳碧琴
賴景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慧娟
林建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05年12月22日下午4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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