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敦尹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併科罰金陸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行之記載,因有漏載「新臺幣」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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