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奎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潛偉中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奎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奎帆因受刑人潛偉中涉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潛偉中釋放。玆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11號執行卷宗,受刑人經合法傳、拘未到,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未偕同受刑人或督促受刑人到庭,亦無因案在監羈押或執行中而不能履行保證義務之情形,此另有具保人、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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