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524號原告 楊仁豪 被告 徐宗聖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朱家毅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