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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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聲請人協合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政秋 訴訟代理人 莊景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欽銀 │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元│0000000│││││行延平簡易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