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乙○○
劉菊紅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