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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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給付和解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000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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