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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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移調字第4號給付和解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調解委員 許佛佑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000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