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提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甲○○,因殺人案件,聲請法院提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提審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提審法第一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目前為最高法院拘禁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非屬法院以外機關之拘禁,此有聲請人之聲請提審狀暨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三八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刑更字第○九三○○○○○一九號函、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刑未字第○九三○○○○二五六號函可稽,依此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律之規定為無理由,爰依提審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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