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判決前以刑事陳情狀陳明認罪之表示、卷附台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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