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告甲○○○
乙○○丙○○訴訟代理人 周朱枕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複代理人 蔡惠子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金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甲○○○、乙○○涉有誣告犯罪嫌疑,及證人 范明慧 涉有偽造文書罪犯罪嫌疑,均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前開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六號被告甲○○○誣告刑事案卷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號被告范明慧偽造文書刑事案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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