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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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胡泰安 被告 趙應康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二年度自字第十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準備書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趙應康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部分無罪、部分不受理。從而,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朱家毅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準備書狀、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