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0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