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賴清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瓊文┌───────────────────────────────────────────────────┐│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