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方興華 原告 李長雄 原告 林倚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方興華被告 李進祥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鄭永玉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