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455號聲請人 潘潔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漢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王漢之最新診斷證明書。
三、請提出王漢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漢間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五、具狀陳明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六、請提出經上開之親屬同意欲選任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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