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254號債權人乙○○
之4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及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925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退票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00│86年12月11日│300,000元│86年12月11日│86年12月12日││1│││││││││││├─┼───────┼─────┼───────┼──────┤│00│86年12月21日│300,000元│86年12月22日│86年12月23日││2│││││││││││├─┼───────┼─────┼───────┼──────┤│00│87年1月6日│300,000元│87年1月6日│87年1月7日││3│││││││││││├─┼───────┼─────┼───────┼──────┤│00│87年1月16日│250,000元│87年1月16日│87年1月17日││4│││││││││││├─┼───────┼─────┼───────┼──────┤│00│87年1月26日│200,000元│87年1月26日│87年1月27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