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桓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承桓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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