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981號債權人亞威東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曉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計收每日22元滯延金之依據為何。
㈡滯延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