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 林慶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永森蔡亮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永森、蔡亮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之相對人為何人,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僅限於土地、建物之所有權人為限,若非所有權人而僅為債務人,並非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請改列抵押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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