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代理人 蔡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區○○段175-1、175-6地號土地及其上10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
三、依貴銀行提出之放款借據所載,借款期間為103年12月4日至133年12月4日,則貴銀行現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帳務明細表、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如需對債務人催告始得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請併提出已催告之文件)。
四、債務人 黃山松 、信託委託人 謝啟銘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瑋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