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凌勝康 債務人 蔡東銘 債務人 蔡仕賢
一、債務人蔡東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仕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蔡東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仕賢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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