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74號
原 告 王蔡珠香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霖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 律師
陳奕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聲請傳訊證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證人之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