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769號
原   告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被   告  高瑜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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