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3號
原 告 張業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25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