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10號聲請人 林辰輔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 顏潤柔 業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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