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5號聲請人 彭玉婷 相對人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103年9月26日登記在案。而前開債權約定於103年10月8日屆期,惟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經雙方同意於104年3月11日變更為1,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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