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蔡五湖 聲請人 蔡友誌 相對人 陳松齡 相對人 黃賢密 相對人 王振雄 債權人 蔡裕茂 相對人 蔡世陸 相對人黃 蔡秋絨 相對人 賴吉河 相對人 賴永昌 相對人 賴亮全 相對人 劉義雄 相對人黃 張玉枝 相對人 吳明德 相對人 蔡偉 裕相對人 蔡昱威 相對人 蔡淑慧 相對人 劉憶齡 相對人 張育銓 相對人 張櫻馨 相對人 蔡逸瑞蔡淳任 相對人 翁順意 相對人 翁順榮 相對人 翁順興 相對人 彭志誠 相對人 涂添獻 相對人 莊文一 相對人 洪平治 相對人 陳松焜 相對人 藍士 杰相對人 藍杏 蓉相對人 藍杏如 相對人 藍茂 榮相對人 藍茂淵 相對人 藍玉 燕相對人 藍茂林 相對人 藍雪 月相對人 藍雪花 相對人 藍劉 招蘭 相對人 蔡易翔 相對人 蔡語潔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振南
王瓊淵 相對人 蔡依綺 相對人 蔡依伶 上列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相對人 林寶珠 相對人 林美嫻 相對人 張正明 相對人 蔡敏鴻 相對人 蔡敏郎 相對人 方水源 相對人 郭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又查,本件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是由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起訴請求分割,並係由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094元,及支出其他訴訟費用420,750元(註:包含估價費用20萬元、17萬元;地籍圖謄本費300元、300元、300元、450元、600元;複丈費用及建物測量費用4,000元、8,000元、6,400元、3,200元,合計420,750元)。因此,本件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總共為471,844元(計算式:51,094元+420,750元=471,844元)。復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為43,525元,係由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就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4114元(詳附表所示;1511元+1020元+1033元+1024元=4114元),就相等之額,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得平均分受(即每人得分受2057元)而抵銷之,而確定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應賠償或給付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之差額。準此,本件相對人應賠償或給付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所共同支出之訴訟費用金額,即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應分擔金額。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至本件於第一審判決後,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因對於裁判分割方法不服提起上訴(其餘相對人均視同上訴人),並由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註:43,525元)之部分,除得與聲請人蔡五湖、蔡友誌二人所請求之部分就相等之額抵銷外,其他相對人應賠償或給付方水源、郭勝仁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部分,尚不宜在本件併為裁定。蓋因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聲請為之。本件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並無聲請對其他相對人為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而且,亦未提出應交付其他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因此,本件其他相對人應賠償或給付方水源、郭勝仁二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部分,應另由相對人方水源、郭勝仁二人另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後,再由本院另行分案裁定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
(一)嘉義縣○○鄉○○段○○○○號:占系爭二筆土地價值之比例為44/100(3115.56834/00000000=44/100)┌────┬──────┬─────────┬────┬────┐│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第一審應│第二審應│││││分擔金額│分擔金額│├────┼──────┼─────────┼────┼────┤│陳松齡│3/3277│132/327700│190元││├────┼──────┼─────────┼────┼────┤│黃賢密即│17/3277│748/327700│1077元│││ 劉連興 之││││││繼承人│││││├────┼──────┼─────────┼────┼────┤│王振雄│17/3277│748/327700│1077元││├────┼──────┼─────────┼────┼────┤│蔡裕茂│84/3277│3696/327700│5322元││├────┼──────┼─────────┼────┼────┤│蔡五湖│517/6554│22748/655400│16377元│1511元│├────┼──────┼─────────┼────┼────┤│蔡世陸│2520/98310│110880/0000000│5322元││├────┼──────┼─────────┼────┼────┤│黃蔡秋絨│84/3277│3696/327700│5322元││├────┼──────┼─────────┼────┼────┤│蔡敏鴻│113/6554│4972/655400│3580元││├────┼──────┼─────────┼────┼────┤│蔡敏郎│113/6554│4972/655400│3580元││├────┼──────┼─────────┼────┼────┤│賴亮全即│3428/16385│150832/0000000│43436元│││ 賴吉權 之││││││繼承人│││││├────┼──────┼─────────┼────┼────┤│賴吉河│2527/16385│111188/0000000│32019元││├────┼──────┼─────────┼────┼────┤│賴永昌│2527/16385│111188/0000000│32019元││├────┼──────┼─────────┼────┼────┤│劉義雄│17/3277│748/327700│1077元││├────┼──────┼─────────┼────┼────┤│黃張玉枝│243/16385│10692/0000000│3079元││├────┼──────┼─────────┼────┼────┤│吳明德│3/3277│132/327700│190元││├────┼──────┼─────────┼────┼────┤│蔡友誌│5235/98310│230340/0000000│11055元│1020元│├────┼──────┼─────────┼────┼────┤│方水源│266/3277│11704/327700│16852元│││││├────┴────┤││││經扣除4114元(註:│││││1511+1020+1033+│││││1024=4114元)的2│││││分之1(註: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郭勝仁與│││││方水源二人共同支出│││││,故得抵銷之金額由│││││二人平分)即2057元│││││後,尚應給付聲請人│││││的金額為14,795元。││││││├────┼──────┼─────────┼────┬────┤│郭勝仁│159/3277│6996/327700│10073元│││││├────┴────┤││││經扣除4114元的2分│││││之1即2057元(同上│││││註)後,尚應給付聲│││││請人的金額為8,016│││││元。││││││├────┼──────┼─────────┼────┬────┤│ 蔡偉裕 、│公同共有│7392/327700由蔡偉│10644元│││蔡昱威、│有168/3277│裕等七人連帶負擔││││蔡淑慧、││1056/327700││││張育銓、││││││張櫻馨、││││││蔡逸瑞、││││││劉憶齡│││││├────┼──────┼─────────┼────┼────┤│蔡易翔│21/3277│924/327700│1330元││├────┼──────┼─────────┼────┼────┤│蔡語潔│21/3277│924/327700│1330元││├────┼──────┼─────────┼────┼────┤│蔡依綺│21/3277│924/327700│1330元││├────┼──────┼─────────┼────┼────┤│蔡依伶│21/3277│924/327700│1330元││├────┼──────┴─────────┼────┼────┤│合計││207611元││└────┴────────────────┴────┴────┘
(二)嘉義縣○○鄉○○段○○○○號:占系爭二筆土地價值之比例56/100(2393.3111270/00000000=56/100)┌────┬──────┬─────────┬────┬────┐│共有人│應有部分│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第一審應│第二審應│││││分擔金額│分擔金額│├────┼──────┼─────────┼────┼────┤│彭志誠即│182/2820│10192/282000│17053元│││ 彭樺棠 之││││││繼承人│││││├────┼──────┼─────────┼────┼────┤│莊文一即│14/2820│784/282000│1312元│││莊 黃秋菊 ││││││之繼承人│││││├────┼──────┼─────────┼────┼────┤│洪平治│14/2820│784/282000│1312元││├────┼──────┼─────────┼────┼────┤│陳松齡│185/2820│10360/282000│17334元││├────┼──────┼─────────┼────┼────┤│黃賢密即│167/2820│9352/282000│15648元│││劉連興之││││││繼承人│││││├────┼──────┼─────────┼────┼────┤│蔡裕茂│200/2820│11200/282000│18740元││├────┼──────┼─────────┼────┼────┤│王振雄│167/2820│9352/282000│15648元││├────┼──────┼─────────┼────┼────┤│蔡五湖│1195/28200│66920/0000000│11197元│1033元│├────┼──────┼─────────┼────┼────┤│劉義雄│168/2820│9408/282000│15742元││├────┼──────┼─────────┼────┼────┤│黃張玉枝│117/2820│6552/282000│10963元││├────┼──────┼─────────┼────┼────┤│吳明德│185/2820│10360/282000│17334元││├────┼──────┼─────────┼────┼────┤│ 林玉芬律 │204/2820│11424/282000│19115元│││師即 藍文 ││││││樑之遺產││││││管理人│││││├────┼──────┼─────────┼────┼────┤│ 藍文溪 │34/2820│1904/282000│3186元│││之繼承人││(由視同上訴人藍劉││││: 藍劉招 ││招蘭等十人連帶負擔││││蘭、藍茂││)││││榮、藍茂││││││淵、藍玉││││││燕、藍茂││││││林、藍雪││││││月、藍雪││││││花、藍杏││││││如、藍杏││││││蓉、藍士││││││杰│││││├────┼──────┼─────────┼────┼────┤│陳松焜│223/2820│12488/282000│20895元││├────┼──────┼─────────┼────┼────┤│蔡友誌│1185/28200│66360/0000000│11103元│1024元│├────┼──────┼─────────┼────┼────┤│郭勝仁│5/2820│280/282000│469元││├────┼──────┼─────────┼────┼────┤│凃添獻│66/2820│3696/282000│6184元││├────┼──────┼─────────┼────┼────┤│翁順榮│233/11280│13048/0000000│5458元││├────┼──────┼─────────┼────┼────┤│翁順興│233/11280│13048/0000000│5458元││├────┼──────┼─────────┼────┼────┤│翁順意│233/11280│13048/0000000│5458元││├────┼──────┼─────────┼────┼────┤│蔡易翔│50/2820│2800/282000│4685元││├────┼──────┼─────────┼────┼────┤│蔡語潔│50/2820│2800/282000│4685元││├────┼──────┼─────────┼────┼────┤│蔡依綺│50/2820│2800/282000│4685元││├────┼──────┼─────────┼────┼────┤│蔡依伶│50/2820│2800/282000│4685元││├────┼──────┼─────────┼────┼────┤│張正明│442/22560│24752/0000000│5177元││├────┼──────┼─────────┼────┼────┤│林寶珠│1105/22560│61880/0000000│12942元││├────┼──────┼─────────┼────┼────┤│林美嫻│663/22560│37128/0000000│7765元││├────┼──────┼─────────┼────┼────┤│合計│││26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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