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3499號債權人佳一生技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6年
12月6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㈡提出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