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15號聲請人 范姜月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秀峰 (原名: 廖育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惟「提示日」不明,請提出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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