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劉國輝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後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劉國輝以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其並非合法之聲請權人,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聲請人倘認有需要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管轄之法院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