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榮選任辯護人沈宏儒律師
王聖傑律師被告 張俊堅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毀棄扣案物(112年度聲毒銷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二所示之物均毀棄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所示之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㈠被告莊文榮、張俊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23、23924號),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7號案審理中。而本案扣案如附件二所示之物,現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調查處)保管中,且經鑑定後均係CNS15030規範之危害性化學品,不易保存且易致生危險等情,有調查處112年6月29日函、鑑定報告書可證(聲毒銷卷7、9-18頁),堪認附件二所示扣案物均屬不便保存且易生危險之物。
㈡又莊文榮於審理時供承:附件二所示之物均為我所有,但用
途我不記得,跟製造毒品無關,我願意拋棄所有權任憑處分等語(訴卷○000-000頁);張俊堅於審理時供承:附件二所示之物不是我的,且跟製造毒品無關等語(訴卷一180頁)。本院審酌上情,認先將附件二所示扣案物毀棄,不會侵害被告2人之財產權,亦不會妨礙毒品案件之審理,又可保護調查處貯藏處所之公共安全,故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件一:檢察官112年度聲毒銷字第4號聲請書附件二: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