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18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被告 陳秀月
陳靜慧 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柒佰壹拾伍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元。ꆼ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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