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王泳欽 被告 陳凱林 被告 陳進財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具狀提起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通行權等部分,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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