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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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03號聲請人 何林桂鳳 代理人 黃大慶 律師
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登科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108年度司繼字第50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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