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費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