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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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52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71標專案工務所間給付
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229,35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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