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05號上訴人 楊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瑠美 即..即 吳添俊 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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