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18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錫欽 複代理人 胡伯增 被告 黃麗綺
黃語諄 (即 黃家宏 之繼承人) 黃勝宥 (即黃家宏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語諄、黃勝宥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家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麗綺、張家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黃語諄、黃勝宥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家宏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麗綺、張家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