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世
許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 丁世和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許家瑋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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