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山華府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明琛 (即 王宏仁 之繼承人)、 王維君 (即王宏仁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宏仁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體系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