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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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翰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營炫
賴昱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ㄧ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