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屏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丞賢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丞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聲請人究以何銀行、何帳號?借款予相對人新臺幣25,700元?並提出釋明文件。若以匯款方式借款相對人,請陳報借款究匯入相對人何銀行、何帳號?並提出釋明文件。若無匯款資料,應另提出確有借款之釋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或其他足資認定有借款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