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 鄭清煇 被上訴人 鄭清仁
鄭清一 黃心慧 黃心榆 黃殊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9,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