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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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00號聲請人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阮承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李明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原因及事實,聲請人係請求權債務人清償借款,且稱債務人自民國92年12月31日起即逾期未繳息,則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2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行始加速條款時,須經貴行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債務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催告清償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若聲請人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以債權讓與證明書之最後繳息日為到期日,而請求債務人清償欠款,就已屆清償期部分之釋明尚難認有理由,故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始借據或陽信銀行(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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