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五號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春昌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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