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384號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卷附借據所示,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係為『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份改按該行基本放款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惟聲請狀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則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請具狀釋明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究為何者?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