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94號債權人甲○○
10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明德 、 溫光淦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借款之清償期,或未定清償期請提出已為清償催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提,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