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保證人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5月15日指定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到庭,惟被告屆期均未到庭應訊,亦未在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柯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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