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乙○○
1‧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乙○○是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