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麗君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如附表編號2、3、5、6部分)。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柯麗君犯如附表編號2、3、5、6所示等罪部分,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均應駁回。
二、至其餘如附表編號1、4所示強盜、恐嚇取財(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施介元法官蔡憲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附表┌──┬──────────────────┬────────┐│編號│犯罪事實│本院裁定│├──┼──────────────────┼────────┤│1│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㈠│(送上訴)│││強盜││├──┼──────────────────┼────────┤│2│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㈡⑴│上訴駁回│││恐嚇危害安全││├──┼──────────────────┼────────┤│3│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㈡⑵│上訴駁回│││毀損他人物品││├──┼──────────────────┼────────┤│4│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㈢⑴│(送上訴)│││恐嚇取財(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5│本院判決事實欄一、㈢⑵│上訴駁回│││恐嚇危害安全││├──┼──────────────────┼────────┤│6│本院判決理由欄乙、程序判決│上訴駁回。│││恐嚇危害安全││└──┴──────────────────┴────────┘